1.与城市功能分区、建设用地布局和道路网规划相适应;
2.应结合城市地下管线现状,在城市道路、轨道交通、给水、雨水、污水、再生水、天然气、热力、电力、通信等专项规划以及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基础上确定布局;
3.应与地下交通、地下商业开发、地下人防设施及其他相关建设项目协调;
4.综合管廊适合条件:交通运输繁忙或地下管线较多的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轨道交通、地下道路、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建设工程地段;城市核心区、中央商务区、地下空间高强度成片集中开发区、重要广场、主要道路的交叉口、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、过江隧道等;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;重要的公共空间;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。
5.宜布置在道路两侧地块对公用管线需求量较大的一侧;
6.尽可能满足综合管廊与其他管线的交叉要求;
7.综合管廊接出管线的长度较短;
8.综合管廊对道路及两侧建筑物的影响较小;
9.充分满足道路规划对综合管廊管位的要求;
10.综合管廊的投料口、通风口、出入口等设施与道路景观及功能的结合;
11.宜将大管道管沟布置于人行道、绿化带下;
12.在机动车道下敷设小管道宜靠人行道,大管道靠车行道,便于小管道管沟绕行给大管道管沟投料口等节点创造条件;
13.综合管廊应设置监控中心,监控中心宜与临近公共建筑合建,建筑面积应满足使用要求。
综合管廊断面布置的一般规定
1.断面形式应根据纳入管线的种类及规模、建设方式、预留空间等确定;
2.应满足管线安装、检修、维护作业所需要的空间要求,管廊内部净高不宜小于2.4米,双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宜小于1.0米,单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宜小于0.9米
3.管线布置应根据纳入管线的种类、规模及周边用地功能确定;
4.天然气管道应在独立舱室内设置,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应在独立舱室内设置;
5.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管道同舱设置;
6.110KV及以上电力电缆,不应与通信电缆同侧设置;
7.给水管道与热力管道同侧布置时,给水管道宜在上方;
8.进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应采用分流制,雨水纳入综合管廊可利用结构本体或采用管道排水方式;
9.污水纳入综合管廊应采用管道排水方式,污水管道宜设置在综合管廊的底部。
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结构设计的一般规定
1.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100年;
2.结构应根据设计使用年限和环境类别进行耐久性设计,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》(GB/T50476)的有关规定;
3.应按乙类建筑物进行抗震设计,并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;
4.结构安全等级应为一级,结构中各类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;
5.结构构件的裂缝控制等级应为三级,结构构件的最大裂缝宽度限值应小于或等于0.2mm,且不得贯通;
6.防水等级标准应为二级,并满足结构的安全、耐久性和使用要求;
7.抗浮稳定性抗力系数不低于1.05。